*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以票證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車時交付。
二、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三、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時間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四、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五、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六、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殘障、孩童半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殘障手冊之殘障者。
3身高一一五至一五十公分之孩童。免費孩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二)學生票之規定:
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七、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貳、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對號之車票,應在開車二十分鐘以前辦理,不扣手續費。
三、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四、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五、本公司發售之各種優惠票證,旅客如未使用完畢需退票時,已使用之部分按全票票價計算之。
參、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不得攜帶鳥禽,不得攜帶有異味或令人害怕之動物,不得強制將多隻動物放置於同一個狹窄空間中。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對旅客攜帶小動物,得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班車旅次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要點比照半票價格收費。
肆、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下車請提早按鈴或告知駕駛員。
二、車廂內禁止吸菸。
三、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伍、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之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侯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二)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三)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四)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五)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陸、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五○立方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本公司班車行李廂僅供旅客存放行李,不另收費,亦不負保管責任。
柒、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 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捌、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 週知。
玖、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壹拾、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壹拾壹、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請,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
壹拾貳、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所稱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係指由業者預售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無限期票證,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業者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票證所載金額之服務(例如現行客運業者預售之各類回數票…等),但不包括業者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無記名票證之應記載事項

  (一)業者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二)無記名票證之面額或使用之路線區間、次數。

  (三)無記名票證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二、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三、如遇公路(市區)客運路線票價調整,本無記名票證得依面額辦理退、補價差。

四、無記名票證如需變更使用辦法,應公告一週期滿實施。

五、無記名票證得辦理退票並免收手續費,已使用之無記名票證取消其優惠價差,並補足原票價差額。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無記名票證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例如:手續費)。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班次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事項所稱公路汽車客運業係指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壹、 應記載事項:
一、場站及車輛上應揭示事項:
(一)車站應揭示事項:客運業者名稱、票價、收費方式、班次時間或間隔時間       (始班車約05:45~末班車01:00發車時間、每班車間隔約15~20分鐘)、路線    名稱及路線編號、停靠站、定型化契約及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TEL:(02)2556-9397。(無車站者,應於客運業者網站上刊載)
(二)候車亭應揭示事項:客運業者名稱、票價、路線名稱及路線編號、停靠站、班次時間或間隔時間(始班車約05:45~末班車01:00發車時間、每班車間隔約15~20分鐘)、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TEL:(02)2556-9397。
(三)招呼站牌應揭示事項:路線、停靠站、班次時間或間隔時間(始班車約05:45~末班車01:00發車時間、每班車間隔約15~20分鐘)、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TEL:(02)2556-9397。
(四)車廂內應揭示事項:收費方式、路線、停靠站、駕駛員及服務員姓名、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TEL:(02)2556-9397。
(五)車廂外應揭示事項:應依法令規定(如監理法規等)揭示。
二、提供旅客之車票(不包括預付型電子票證)應記載事項:
(一)客運業者名稱: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乘車起迄站名:2012臺北松山機場←→新豐車站、2011臺北車站←→新竹香山牧場。
(三)路線名稱及路線編號:2012臺北市東南區←→新豐鄉、2011臺北市←→湖口老街←→新竹香山牧場。
(四)座號(未對號入座者,得不予記載)。
(五)票種及票價。
(六)票號。
(七)班次(不限班次時間者,得不予記載)。
(八)班車等級(不分級者,得不予記載)。
(九)使用期間(回數票及來回票之回程不限制外,其餘票種限當日使用)。
三、旅客應依客運業者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
四、車票等級錯誤或重複劃位等之更換或退補作業:
(一)旅客購票時,請自行查閱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上車前有錯誤,得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
(二)車票重複劃位,旅客得要求重新劃位或請駕駛員安排座位;如旅客不予接受,得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旅客因無法乘坐該次班車,而改搭其他班次者,得要求給予該其他班次票價八折搭乘優惠。
五、車票退換票之有效期限及手續費:
(一)不對號車票退換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之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或換票,不扣手續費。
(二)對號車票之退換票應在該班次發(開)車前辦理者,除換票不收手續費外,退票得酌收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由主管機關訂之)。
(三)對號車票發車後不及乘車者,得辦理更換當日未訂位票。
六、車票遺失及越站乘車之補收票價處理方式:
(一)遺失車票者,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旅客原購票價補票。
(二)旅客越站乘車主動向站車人員補票者,得按越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但經查獲始補票者,除應補越過站票價外,並加收其票價百分之五十。
(三)車票遺失旅客於下車收票前尋獲者,客運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四)中途無停靠站車次於行程中遺失車票者,無須再補票。

七、旅客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
(一)旅客誤乘班車者,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原購客票註明「路程錯誤」,並得辦理退換票,不收手續費。
(二)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八、班車無法準時發車時,應於車站公告;班車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駛時,應於車站及網站公布,並對大眾媒體發布資訊,旅客並得換票或全額退票。
九、班車行駛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如路阻、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者退票或改乘班次處理方式:
(一)旅客於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二)旅客於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或其他路線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或其他路線班車。
(三)旅客請求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十、客運業者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TEL:(02)2556-9397。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運送契約條款不得為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二、不得約定運送人得片面更改運送契約,而乘客不得異議。
三、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四、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運送人之責任。
五、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六、不得約定車票售出概不得退換。
七、不得約定旅客拋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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